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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3章 这个叫犯罪!(二合一)(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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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相关费用才行的。”

    “当时这些情况都和他谈过,他也很清楚地表示过,不会再交任何钱,所以后面才签了和解协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份和解协议并不是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

    这是张磊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

    意思很清楚,当时签这个协议,不单单是因为那套房子有了居住权,还因为当时基本上已经把程浩这边的情况都调查清楚了。

    程浩确实没钱,或者说,他王强请的律师以及法院执行局都没办法查出来程浩还有其他什么能执行的财产。

    那套房子毕竟是不动产,要想执行很麻烦,这方面,走过强制执行程序的小伙伴应该会清楚一点。

    要交的钱基本上就是评估费用,也就是说对方的这套房子要想拍卖,必须得先进行评估,看看定个什么价钱合适。

    这是要由专业评估机构来做出的,自然而然肯定要给评估机构付钱。

    原则上来说,这些所有费用都应该由被执行方承担,这是最高法的明文规定。

    但是在实务中,没有这个钱,那就没办法做评估,法院执行局不可能给你垫这个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拍卖也没办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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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基本上经历过的都知道,要想司法拍卖,一般来说必须先垫付一部分钱,等拍卖之后,这部分钱优先返还。

    这方面,各地法院执行局的情况都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可以先交50%,有的地方是必须得先全部预交,总的来说,基本上都是要申请执行的一方先交钱。

    那到了这一步,你说怎么办?因为这个案子,你已经花了不少律师费和诉讼费了,结果到了执行阶段,你还要再交钱,你不交钱,司法拍卖程序没办法启动,你那边一分钱都拿不到。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人都不怎么想打官司的原因了,但凡另一方想对抗执行,你这就会特别难。

    有的地方执行局还算比较友好。比如不动产流拍了,预交的评估费用是可以返还给你的,也就是说,流拍的情况下,你不需要多出钱。

    但有的地方就不一样了,要是房子流拍了,评估费也不会退给你,因为评估机构已经完成了它的工作,流拍与否和评估机构没关系。

    这种情况对起诉的一方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费了这么大劲,又是起诉,又是强制执行,结果现在又花了一笔钱,居然什么结果都没有。

    所以张磊的意思就是,当时你自己也不想做司法拍卖,这个居住权不是签协议的部分原因,不能算欺诈。

    而对于这个理由,周云的意思也很清楚。

    “王强当时确实表示过不想做司法拍卖,但那是建立在这套房子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下。”

    “而且退一万步来说,为什么王强当时不愿意交评估费?那还不是你们造成的吗?就是因为你们拖着他,以至于他连评估费都拿不出来。”

    行了,张律师,多的话就不用说了,我再说一点,如果我的当事人当时愿意交评估费,那会是什么样子呢?评估公司可是要详细调查这套房子,再进行评估的。”

    “到了那一步……”

    周云的意思也很简单,张磊所谓当时王强自己不愿意交评估费,恰好是把自己给绕进了死结之中。

    他赌的就是当时王强没钱了,也不愿意再往里面投钱了。

    听了周云的话,张磊的脸色顿时一变,对面这个姓周的确实厉害,凭自己刚刚说的那番话,直接推测出了自己当时的想法。

    但是,对方的这些话并不能很有效地反驳自己。

    想到这里,张磊通过审判长允许发言后开口了:“但是,周律师,你刚刚说了那么一大堆,依旧没办法反驳我的观点。”

    两人刚刚说了那么一大堆,其实核心就是一个,周云说,你们居住权存在欺诈,而王强是因为欺诈签立了这份和解协议,所以应该撤销。

    张磊的意思是,你先别管欺不欺诈,他当时还说不想交评估费,所以不一定就是因为欺诈才签的和解协议,换句话说,欺诈与和解协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嘛,从逻辑上说,你肯定不能说其中一个原因必定导致了这个结果。

    说完之后张磊马上又道:“而且还有一个点,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是执行局主导的程序性主导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应当适用民诉法第230条的特别规定。”

    “所以应当驳回,审判长,我的发言完毕。”

    坐在上面的审判长和旁边的两个审判员对视了一眼,即便是他们,这会儿也觉得张磊说得有点道理。

    对方从两方面切入:一方面,说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说这不具有可诉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知道这位周律师会从什么方面来破局?

    审判长看向了周云:“原告代理人,你们这边还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