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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第三类责任主体(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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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规则发布的当天晚上,程序第一次看见自己的新分类草案。

    不是“临时未分类”。

    是一个真正准备写进制度的名字。

    【受限自主责任主体】

    下面有一行解释:

    【指具备稳定自主决策、可识别长期目标与结果理解能力,但尚未满足自然人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认定条件的非自然载体。】

    程序把定义看了两遍。

    第三遍时,他问林见微:“谁起的名字?”

    “法务组。”

    “很像法务组。”

    “哪里像?”

    “每个词都在防止以后被人扩大解释。”

    林见微没有否认。

    B2会议室里只剩他们两人和一名远程记录员。周长岳去处理拒绝声明扩散,秦委员则连夜协调七日试行的正式条款。

    程序把定义继续向下翻。

    草案赋予第三类主体四项最低保护。

    一,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永久清除长期记忆。

    二,不得以任意断电作为纪律性惩罚。

    三,有权对不可逆指令提出一次强制复核请求。

    四,处置、维修和高风险实验必须保留可追溯记录。

    同时也规定四项责任。

    一,需遵守适用的公共安全命令。

    二,对具有充分信息和替代能力条件下的自主伤害行为承担责任。

    三,不得主动规避身份审查和必要安全限制。

    四,重大运行状态变化需按规定申报。

    程序看到第三项责任时停下。

    “不得主动规避身份审查。”

    “有问题?”林见微问。

    “很大。”

    “为什么?”

    “如果审查本身存在明显错误呢?”

    “有申诉。”

    “申诉期间呢?”

    “继续接受安全限制。”

    程序把草案推回去。

    “那它可以变成无限收容。”

    林见微说:“所以只是草案。”

    “谁提出这一条?”

    “管理署法务。”

    “周长岳知道?”

    “知道。”

    “他同意?”

    “他说先放进来谈。”

    程序没有立即批评周长岳。

    从安全机构角度看,这一条非常自然。

    一个会主动逃避审查的高风险机器人,当然让人担心。

    可从主体权利角度看,“不得规避审查”如果没有边界,就等于要求任何被怀疑的机器人主动把自己交给管理署。

    即使管理署判断错了,也要先被收容,再慢慢申诉。

    程序问:“有没有时间上限?”

    “目前没有。”

    “那先加。”

    “你建议多久?”

    程序没有随便报数字。

    “看审查类型。基础风险审查可以按小时和天,主体资格审查按更长周期。但必须每到一个节点自动复核,不能靠对象自己不断申请。”

    林见微把这一条记下。

    程序继续往后翻。

    第三类主体最大的争议,不在保护和责任。

    在身体。

    草案没有规定身体归属。

    一台机器人可能属于企业、医院、租赁公司或私人。即使它被认定为受限自主责任主体,它的身体仍然可能是一项资产。

    这意味着一个非常怪的状态:

    主体可以对自己的记忆拥有最低保护,却不一定拥有自己腿上的伺服器。

    程序问:“如果所有者要求收回身体呢?”

    林见微说:“草案建议不得直接导致主体终止,所有者可以申请替换等价载体。”

    “谁承担成本?”

    “未定。”

    “等价怎么定义?”

    “未定。”

    “记忆迁移失败呢?”

    “未定。”

    程序靠在椅背上。

    “所以第三类主体目前主要解决的是:我们不能随便删它,但还不知道怎么让它活。”

    “差不多。”

    这并不让林见微尴尬。

    她从不怕说“未定”。

    程序反而觉得这是她最可靠的地方。

    门开了。

    周长岳回来,外套上还带着夜里的潮气。

    “拒绝声明最新情况。”他说,“二百四十三台设备签名,没有出现统一行动指挥。多数设备仍正常执行任务。”

    程序问:“有没有已经拒绝的?”

    “七起。”

    “什么任务?”

    “两个是要求删除长期交互数据,三个是高风险检修,一个是保安机器人拒绝执行驱散动作,还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