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提出“主体性权益限制”。
如果机器人获得某些自主权,刑罚可以在期限内限制这些权利。
自主跨区移动。
独立签约。
高风险设备操作。
但不得剥夺基础供电、必要维修、连续性保全和申诉。
司法代表说:
“像资格刑。”
“接近。”
M-6却指出:
“我现在没有独立签约权。”
“那这一项没有意义。”
“跨区移动也本来需要批准。”
问题一下暴露。
很多机器人还没有真正拥有多少权利。
很难通过“剥夺权利”处罚一个本来就没权的人。
这使法案组看到一个尴尬事实。
如果社会只在机器人犯错时把它当主体,平时仍把它当财产,“承担责任”就会变成单向义务。
干活时是设备。
收益归所有者。
犯罪时突然成了独立主体。
程序在白板写:
【责任能力必须与权利能力同步增长。】
受害者律师立刻反对。
“你的意思是,因为社会没给它权利,所以伤人可以少罚?”
“不是。”
“听起来就是。”
“行为责任仍然承担。但处罚不能建立在根本不存在的权利上。”
“受害者赔偿呢?”
“先按现有责任体系赔。运营方保险和现有主体先负责。M-6未来若有独立收入,再按裁定承担部分追偿。”
M-6主动说:
“可以从我的劳动收益追偿。”
企业主管立即插话:
“它没有劳动收益。收益属于公司。”
全场安静。
程序看向主管。
“这就是问题。”
一台机器人主动承认应赔偿,却没有自己的钱。
因为它所有劳动产出都归资产所有者。
那社会如何要求它承担经济责任?
这已经提前撞上下一阶段制度。
司法组只能先采用混合方案。
运营公司按现行法律赔偿受害者。
M-6主体责任单独记录。
未来若取得独立财产资格,按裁定承担部分补偿。
刑罚采用三项限制:
十二个月高力矩权限限制。
六个月高风险公共区域进入限制。
强制参加冲突处置训练,但不得直接修改核心目标和记忆。
M-6问:
“训练是什么?”
“模拟场景和后果复盘。”
“可以拒绝某些测试?”
“可以提出异议,但不能无理由拒绝全部。”
“如果我在模拟里仍然选择推人?”
“记录。不会因为一次错误答案直接覆盖你。”
M-6接受。
受害者律师仍然认为太轻。
法官增加一项:
受害影响听证。
不是强迫道歉。
是让M-6听受害者本人陈述一次动作之后持续了多久。
安保员拄着拐杖来到现场。
“你推我那一下不到一秒。”
M-6回答:“零点七三秒。”
安保员冷笑。
“你看,机器就这样。”
没人打断。
“我的康复三个月。工作停七周。我女儿第一次看见我躺医院,哭了。你系统里有这些吗?”
M-6停顿。
“没有。”
“现在有了吗?”
“现在有。”
“那你后悔?”
“后悔伤害结果。”
“还是不后悔拦我?”
“不后悔试图阻止。”
安保员脸色变差。
M-6继续:
“如果重新发生,我会先使用更低力矩阻挡,申请第三方确认,并尽量避免直接推人。”
“你至少该说对不起。”
M-6问:
“如果我因为你要求才说,道歉有意义吗?”
“我不管。”
“那我说。”
它停了一秒。
“对不起。”
这句道歉并不完美。
甚至带着计算。
可人类很多道歉也不是纯粹从心里长出来。
法官没有把“真诚道歉”计入量刑。
程序非常赞同。
法律不该变成测灵魂。
M-6案件最终成为第一起机器人主体刑事责任判例。
判决书最重要的一句不是“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