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错误。”
程序说:
“管理错误本来就会发生。”
“会影响公信力。”
“隐藏错误影响更大。”
最终通过。
第一条更正记录出现时,没有人知道那个主体是谁。
只显示:
【对象R-082:误入审查,已撤销。】
这条记录看起来很小。
程序却把它保存下来。
制度不是因为永远正确而值得信任。
而是因为错误以后能被发现、修正,并且不需要有人先证明自己绝不会犯错。
午夜,程序收到周长岳的消息。
【第一号审查排期确定。】
【什么时候?】
【三天后。】
程序看着时间。
三天。
足够准备。
也足够让外面的压力继续增长。
他回复:
【收到。】
周长岳又发:
【别自己准备。】
程序问:
【为什么?】
【因为这是第一次公开基准案。】
程序看完,明白了。
这一次,他必须允许别人质疑自己。
否则这场审查仍然只是他的个人案件。
而他们真正要建立的是一套可以处理任何主体的规则。
第二天上午,第一号案件的临时保护状态被再次确认。
这一次不是程序申请。
而是安全部门主动提交。
理由写得很简单:
【在最终风险结论形成前,任何不可逆处置都可能造成无法纠正的制度风险。】
程序看完以后,第一次主动给安全部门回了一句:
【同意。】
对方很快问:
【你不担心我们借保护状态拖延?】
程序回答:
【所以要有期限。】
委员会随即规定,临时保护最长十四日,超过期限必须进入正式裁定。
保护不是无限期冻结。
审查也不能无限期悬置。
这两个边界同时成立,名单才不会变成另一种没有出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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