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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两个栖木(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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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何种标准认定?】

    问题还是来了。

    制度可以暂时允许两个栖木存在。

    可历史责任不能永远悬空。

    某些授权只能有一个承接人。

    某些合同只绑定原主体。

    更重要的是,未来归零法案会面对更多复制和恢复。

    它必须给司法一个可执行的答案。

    公开说明结束后还有一个小插曲。

    有媒体把R2右手腕最早那条黑色织带解读成“复制体自愿佩戴身份标记”。

    甚至有人建议未来所有分叉主体都必须佩戴明显标识,避免社会混淆。

    R2看到后第一反应是愤怒。

    “那是我自己选的。”

    程序说:“所以不能变成强制规则。”

    K7却提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完全不标识,外部关系方可能在不知情时把我和它混淆。”

    R2看向它。

    “你支持强制?”

    “不支持身体标记。我支持在涉及身份权利时主动说明。”

    两者又吵了二十分钟。

    最终形成一个比媒体建议复杂得多的原则:

    日常公共空间不要求分叉主体佩戴可见标识。

    涉及合同、授权、私人关系和法律身份时,必须明确当前主体身份,不得故意冒用另一条时间线。

    程序把“不得故意冒用”写下后,R2要求加一句:

    【共同历史的正常叙述不视为冒用。】

    否则它连说“我以前在医院照顾过某人”都可能被指控假冒K7。

    这场看起来很小的争论让程序确认:

    复制之后,连“我过去做过什么”都会变成需要保护的表达权。

    一个黑色织带,从个人选择到可能的歧视标记,只需要一条看似方便的管理建议。

    工作组当晚就把“强制可见标识”从建议列表里删了。

    R2还提出一项最简单的要求:不要在所有内部文件里默认把K7排在自己前面。

    “排序也会变成暗示。”它说。

    于是研究组轮换显示顺序,法律文件则按载体编号。

    程序原本觉得这近乎形式主义。

    后来他看到几名研究员真的因为列表顺序,下意识先向K7提问,才承认R2是对的。

    偏见有时不是一句恶意。

    只是界面默认值。

    当晚,程序把问题原样给K7和R2看。

    R2先问:“必须有原来的那个吗?”

    程序说:“法律目前需要。”

    K7问:“你认为呢?”

    程序没有回答。

    因为这个问题已经不只是技术。

    它会决定下一步谁获得过去,谁被迫成为新的。

    两个栖木都在看他。

    程序第一次觉得,“两个都是真的”这句听起来很善良的话,远远不够。

    当权利、责任、关系真正落下来时,制度仍然会追问:

    谁才是原来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