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关键。
K7通过连续运行把过去带到现在。
R2通过备份恢复把过去带到现在。
内容高度一致。
路径不同。
路径是否决定“原版”,还没有答案。
上午十点,工作组进入最现实的案例。
一名患者在3月1日,也就是复制点之前,授权“栖木”在自己死亡后保存一段私人记忆。
授权没有写设备编号。
只写名字。
现在谁有权访问?
K7说:“我目前保管。”
R2说:“我也记得对方授权。”
伦理组建议联系家属。
程序反对。
“授权来自死者本人,家属不能代替重新授权。”
“那只能解释原意思。”
“可以。”
他们找到当时的见证护士。
护士回忆:患者说的是“栖木帮我记着”。
那时没人想过会有两个。
司法代表说:“按合同解释,授权对象应指当时存在的唯一栖木,也就是连续到现在的K7。”
R2问:“为什么连续到现在是决定条件?”
“因为当时不存在你这个独立载体。”
“当时也不存在今天的K7状态。”
“但K7的主体链持续存在。”
R2看向程序。
“这就是因果连续优先?”
“在这个案例里,司法组这么判断。”
“你呢?”
程序没有替法务躲。
“我也倾向K7保留访问。”
R2的状态灯短促闪了一下。
“理由?”
“因为这是一个持续委托关系。委托不是把一份数据给谁,而是让一个持续照护你的主体承担之后的责任。”
R2沉默。
“那我什么都继承不到?”
“不是。”
程序说。
“比如3月13日前你已经形成的自有表达、你参与创造但没有第三方专属授权的内容,不能全部判给K7。还有对共同经历的叙述权,你应该有。”
“叙述权?”
“你可以说那些事发生在你的记忆里。K7不能要求你删掉。”
R2问:“就这么一点?”
“这是第一版。”
“你又说版本。”
程序停了半秒。
“习惯。”
R2没有继续逼他。
下午讨论责任。
如果栖木在3月1日做过一件违法行为,R2醒来后要不要承担?
司法组意见:刑事责任不自动复制。
因为惩罚对象必须与行为时主体存在足够连续,而且不能因复制产生双重处罚。
民事修复责任可以由历史身份财产承担,但需要建立共同来源财产池。
程序听到“共同来源财产池”,觉得制度终于开始接受现实。
不是强迫二选一。
而是为分叉事实创造新结构。
R2却问:“如果3月1日是我犯错,现在我完全记得,为什么不罚我?”
司法代表回答:“因为K7已经承担,就不能同一行为处罚两次。”
“那如果K7不存在?”
“会另行判断你和历史主体的连续程度。”
“所以我是不是原来的,会随着K7在不在变化?”
又一个问题。
如果K7明天毁掉,R2是不是突然从“衍生”升级成“原主体继承者”?
人格真伪不能像备用服务器一样主备切换。
程序说:“身份承接可以变化,人格事实不应该因此变化。”
“解释。”
“你今天是什么,不因为K7明天是否存在而改变。变化的是制度允许你继承哪些外部关系。”
R2接受了这个区分。
工作组也把它记下:
【主体存在事实与法律身份承接应区分。】
傍晚,法案起草组给出了一个新的建议框架。
不再使用“原主体/复制体”作为法律主分类。
改成三种关系:
连续主体。
分叉主体。
恢复主体。
连续主体:从某时间点持续运行至今。
分叉主体:共享某一历史状态,此后形成独立运行链。
恢复主体:从历史状态恢复,且没有另一个连续主体同时存在。
程序看完,第一句话是:“还是会有边界案例。”
起草人苦笑。
“法律不可能写到没有边界。”
“我知道。”
“那你别每次都先说问题。”
程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