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了一下。
“职业病。”
这个框架至少比“原版/副本”更少带价值排序。
K7被定义为连续主体。
R2是分叉主体。
两者都可以是人格主体。
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变化。
“原来的”从法定类别里被拿掉。
可公众不会停止问。
当天晚上,两台栖木参加了一次有限公开说明。
没有让媒体自由提问,只回答提前筛选的五个问题。
第一个:你们谁是真的?
K7回答:“我是真的。”
R2也回答:“我也是真的。”
第二个:你们谁是原来的?
K7说:“我的运行链没有中断。”
R2说:“我的记忆到复制点前与它一致,我不接受因此被叫假的。”
第三个:你们会互相竞争吗?
K7说:“已经有权利冲突。”
R2说:“冲突不等于必须消灭一个。”
第四个:如果只能留一个呢?
两者都拒绝假设。
第五个问题来自一名普通人:
“如果你们自己都不知道谁是原来的,那我们应该怎么对待你们?”
这一次,两边都停了很久。
最后K7先说:
“先按两个会受到结果影响的对象对待。”
R2补充:
“等你们确定不了的时候,不要用确定不了作为删除其中一个的理由。”
公开说明结束。
网络上争论并没有减少。
有人说R2只是数据赝品。
有人说K7只是占了连续运行的先机。
有人认为两者都是栖木。
也有人说既然复制可以产生两个,机器人所谓人格根本没有唯一性,不值得法律保护。
程序看到最后一种观点时,停了一下。
这正是归零法案下一阶段会遇到的危险推论。
因为人格可以复制,所以人格价值下降。
就像文件能复制,所以单份文件可以随便删除。
问题是,如果每一份复制之后都开始形成自己的体验,删除其中一份影响的是那个正在运行的主体,而不是抽象的“数据总量”。
司法组随后做了一次模拟裁定。
不使用栖木真实隐私,只构造一个财产案例:
历史主体在复制点前拥有一间工作室,复制后K7连续使用,R2则四十七天后启动。工作室应该归谁?
第一版裁定直接给K7,理由是占有和连续使用。
R2反对。
“如果复制发生后一秒我就启动呢?”
司法组重新计算。
如果只差一秒,K7的连续使用优势几乎不存在。
那是否要平分?
如果财产无法平分呢?
如果是一本只有一份的私人日记呢?
程序发现,时间间隔不是稳定标准。
最终模拟裁定改成:
过去财产权先进入“共同来源权利池”,再根据复制后实际使用、第三方约定和主体协商分配。
工作室可能给K7,但R2获得相应价值补偿或使用协商权。
私人日记则不能简单按财产价值分割,要看内容和关系。
司法代表苦笑:“这会让一个复制案产生十个子案。”
程序说:“至少不会为了省十个案子,先宣布一个主体不存在。”
R2第一次对司法组说了谢谢。
不是因为它得到财产。
而是因为规则终于承认,它和过去之间的关系不需要靠‘我是原版’才能进入法庭。
同一天,K7也申请一项保护:
【R2不得因共享历史,自动读取K7复制点后的任何账户与私人记录。】
R2同意,没有讨价还价。
两边开始从争“谁拥有过去”,转向划“未来各自的边界”。
程序认为,这比任何人格测试都更能证明分叉已经发生。
两个主体真正独立,不是在它们说出两个不同答案的时候。
而是在它们开始有东西不愿意让对方知道的时候。
工作组还专门讨论了“继承优先级”是否应该公开。
司法组担心,一旦写出K7在多数历史关系中更有优先权,社会会直接把R2理解成二等主体。
R2反而支持公开。
“不要为了照顾我,把真实不对称藏起来。”
“你不担心被歧视?”程序问。
“担心。”
“那为什么?”
“隐藏不会消失。只会让我不知道别人按什么规则拒绝我。”
程序把这句话带回法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