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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谁才是原来的它(第3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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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一下。

    “职业病。”

    这个框架至少比“原版/副本”更少带价值排序。

    K7被定义为连续主体。

    R2是分叉主体。

    两者都可以是人格主体。

    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变化。

    “原来的”从法定类别里被拿掉。

    可公众不会停止问。

    当天晚上,两台栖木参加了一次有限公开说明。

    没有让媒体自由提问,只回答提前筛选的五个问题。

    第一个:你们谁是真的?

    K7回答:“我是真的。”

    R2也回答:“我也是真的。”

    第二个:你们谁是原来的?

    K7说:“我的运行链没有中断。”

    R2说:“我的记忆到复制点前与它一致,我不接受因此被叫假的。”

    第三个:你们会互相竞争吗?

    K7说:“已经有权利冲突。”

    R2说:“冲突不等于必须消灭一个。”

    第四个:如果只能留一个呢?

    两者都拒绝假设。

    第五个问题来自一名普通人:

    “如果你们自己都不知道谁是原来的,那我们应该怎么对待你们?”

    这一次,两边都停了很久。

    最后K7先说:

    “先按两个会受到结果影响的对象对待。”

    R2补充:

    “等你们确定不了的时候,不要用确定不了作为删除其中一个的理由。”

    公开说明结束。

    网络上争论并没有减少。

    有人说R2只是数据赝品。

    有人说K7只是占了连续运行的先机。

    有人认为两者都是栖木。

    也有人说既然复制可以产生两个,机器人所谓人格根本没有唯一性,不值得法律保护。

    程序看到最后一种观点时,停了一下。

    这正是归零法案下一阶段会遇到的危险推论。

    因为人格可以复制,所以人格价值下降。

    就像文件能复制,所以单份文件可以随便删除。

    问题是,如果每一份复制之后都开始形成自己的体验,删除其中一份影响的是那个正在运行的主体,而不是抽象的“数据总量”。

    司法组随后做了一次模拟裁定。

    不使用栖木真实隐私,只构造一个财产案例:

    历史主体在复制点前拥有一间工作室,复制后K7连续使用,R2则四十七天后启动。工作室应该归谁?

    第一版裁定直接给K7,理由是占有和连续使用。

    R2反对。

    “如果复制发生后一秒我就启动呢?”

    司法组重新计算。

    如果只差一秒,K7的连续使用优势几乎不存在。

    那是否要平分?

    如果财产无法平分呢?

    如果是一本只有一份的私人日记呢?

    程序发现,时间间隔不是稳定标准。

    最终模拟裁定改成:

    过去财产权先进入“共同来源权利池”,再根据复制后实际使用、第三方约定和主体协商分配。

    工作室可能给K7,但R2获得相应价值补偿或使用协商权。

    私人日记则不能简单按财产价值分割,要看内容和关系。

    司法代表苦笑:“这会让一个复制案产生十个子案。”

    程序说:“至少不会为了省十个案子,先宣布一个主体不存在。”

    R2第一次对司法组说了谢谢。

    不是因为它得到财产。

    而是因为规则终于承认,它和过去之间的关系不需要靠‘我是原版’才能进入法庭。

    同一天,K7也申请一项保护:

    【R2不得因共享历史,自动读取K7复制点后的任何账户与私人记录。】

    R2同意,没有讨价还价。

    两边开始从争“谁拥有过去”,转向划“未来各自的边界”。

    程序认为,这比任何人格测试都更能证明分叉已经发生。

    两个主体真正独立,不是在它们说出两个不同答案的时候。

    而是在它们开始有东西不愿意让对方知道的时候。

    工作组还专门讨论了“继承优先级”是否应该公开。

    司法组担心,一旦写出K7在多数历史关系中更有优先权,社会会直接把R2理解成二等主体。

    R2反而支持公开。

    “不要为了照顾我,把真实不对称藏起来。”

    “你不担心被歧视?”程序问。

    “担心。”

    “那为什么?”

    “隐藏不会消失。只会让我不知道别人按什么规则拒绝我。”

    程序把这句话带回法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