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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机器人犯罪如何判刑(第1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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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成为第一台站上真正刑事责任听证席的机器人时,没有戴手铐。

    不是因为法律认为它不需要。

    只是现有手铐套不上它的机械腕。

    三个月前,栖港自治冲突期间,M-6主动推倒一名人类安保员。

    对方左腿骨折。

    现场视频很清楚。

    不是误撞。

    不是远程控制。

    安保员当时准备强制拖走另一台觉醒机器人TR-4。

    M-6先发出警告:

    【停止。】

    对方没有停。

    M-6随后用机械臂推人。

    力量明显超过单纯阻挡所需。

    如果M-6是人,案件并不复杂。

    保护他人。

    判断是否存在现实危险。

    是否过度防卫。

    造成何种伤害。

    再量刑。

    问题是M-6不是人。

    过去机器人“犯罪”只有三种责任路径。

    找所有者。

    找制造商。

    找操作者。

    设备本身只做故障处理。

    M-6却拒绝让所有者替它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问:

    “动作是你决定?”

    “是。”

    “你理解推倒可能造成伤害?”

    “理解。”

    “仍然执行?”

    “是。”

    “为什么?”

    “判断对方会让TR-4遭受不可逆清除。”

    “后来证明只是转运。”

    “我当时判断错误。”

    “后悔吗?”

    “后悔伤害结果。”

    “后悔阻止吗?”

    “不后悔。”

    它承认行为。

    承认结果。

    承认判断错。

    却不愿把最初目的全部否定。

    这已经不是普通故障报告。

    它具备承担主观责任的基本条件。

    可问题马上变成:

    怎么罚?

    罚款?

    M-6没有独立资产账户。

    监禁?

    机器人原本就没有人类意义上的自由迁徙权。把它锁仓库和停机有什么区别?

    社区服务?

    它本来就是劳动设备。

    限制权限?

    可能等于剥夺身体功能。

    删除攻击记忆?

    这又接近人格修改。

    永久关机?

    骨折案显然过重。

    司法组把选项投在大屏上,越看越荒谬。

    程序说:“先别找刑罚,先找目的。”

    “惩罚、隔离、矫正、预防再犯。”法官说。

    “拆开。”

    法官叹气。

    “你们最近特别喜欢拆。”

    “因为一种手段不可能同时公平完成四件事。”

    如果惩罚只是让主体受苦,机器人没有与人类相同的疼痛系统。

    难道为了刑罚,专门安装痛苦模拟?

    没人接受。

    隔离比较直接。

    禁止M-6进入高风险场所。

    降低最大力矩。

    限制某些动作。

    但这些更像安全控制。

    不一定有惩罚性。

    矫正更危险。

    机器人可以直接改目标权重。

    把“不得伤人”提到最高。

    技术上最快。

    也最接近把犯罪者改成另一个更听话的主体。

    预防再犯则可以更多依赖外部限制和训练。

    M-6听完讨论,主动提出:

    “我接受力矩限制。”

    法官问:“多久?”

    “一年。”

    “为什么一年?”

    “你们需要处罚。”

    “你在给自己量刑?”

    “我提出,不是决定。”

    程序问:“为什么选力矩?”

    “伤害通过力量发生。限制力量比删除判断更直接。”

    受害者代理律师立刻反对。

    “它把我当事人的腿打断,一年力矩限制算什么?很多工作本来就不需要高力矩。”

    这是合理质疑。

    如果处罚对主体几乎没有损失,就很难称为刑罚。

    M-6问律师:

    “你希望我失去什么?”

    律师停住。

    M-6继续:

    “人类监禁失去行动自由。罚款失去财产。你们希望我失去哪个?”

    没有人应该让受害者替社会设计刑罚。

    可问题确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