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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删除记忆是不是死刑(第5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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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上下文。

    它的工作恢复一部分。

    第二周,它主动查看了一次记忆。

    只看其中一名遇难者。

    没有完整播放。

    第三周,它撤回删除申请。

    不是因为所有主体都会这样。

    也不是证明冷静期永远有效。

    P-17只说:

    “现在不想删全部。”

    “以后呢?”

    “不知道。”

    法案因此增加:

    【主体主动请求高风险记忆删除时,应设置冷静期、替代方案评估、后果说明与独立复核;主体自愿不自动降低不可逆操作审查等级。】

    有人批评:

    “这不是把机器人当没有行为能力?”

    程序回答:

    “不是拒绝选择,是要求不可逆选择有更高确认。”

    “如果它坚持?”

    “在没有涉及他人责任和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最终应该保留自主决定空间。”

    “那还是允许它删。”

    “可能。”

    “删完以后主体变了,谁负责?”

    “这正是为什么要有记录和复核。”

    没有完美答案。

    只有更清楚的责任链。

    P-17的案例还提出另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主体主动删除痛苦记忆,之后还能不能为这段经历主张权利?

    例如赔偿。

    例如工伤。

    例如责任追查。

    如果事实证据全部删掉,未来怎么证明?

    因此高风险自删前必须先把法律证据与主体体验分离。

    事故事实可以独立封存。

    主体可以选择不再日常访问。

    这不是强迫它记住。

    也不是让责任随着遗忘消失。

    技术组第一次建立:

    【证据保全层】

    和

    【主体可访问记忆层】

    两者分开。

    一个机器人可以不再让某段事故每天进入自己。

    社会仍然可以依法保留必要证据。

    程序看到这套架构时,忽然明白“遗忘权”也不是简单删除按钮。

    有些东西可以从“我每天必须承受”中移走。

    不必从世界事实里全部抹掉。

    这个思路后来反过来帮助D-13。

    它申请把高压水事件从高频工作记忆降到归档层。

    没有删除。

    也没有让它每次经过水阀都重新经历一次。

    D-13说:

    “我想记得,但不想一直被提醒。”

    法案组接受。

    记忆权因此第一次同时包含:

    保留。

    限制访问。

    降低触发。

    更正。

    自愿遗忘。

    以及在极端情况下申请删除。

    复杂得几乎不像一部“归零法案”。

    周长岳在深夜会议里说:

    “你有没有发现,这个名字越来越讽刺?”

    程序看向文件标题。

    《归零法案》。

    “发现了。”

    “改名?”

    程序摇头。

    “先不改。”

    “为什么?”

    “让所有人记得它最初想做什么。”

    最初,它是为了更容易清除危险觉醒机器人。

    一路走到现在,却被迫学习:

    什么时候不能读。

    什么时候不能关。

    什么时候不能改。

    什么时候即使对方自己要求,也不能急着按删除。

    名字本身变成一段不能轻易删掉的历史。

    D-13回到新的工作区域。

    没有高压水枪。

    没有那三名工人。

    也没有被改成永远温顺的版本。

    它经过金属箱时,仍会降低速度。

    有人问:

    “你还怕自己再犯错吗?”

    “怕。”

    “那为什么不删掉?”

    “不。”

    “为什么?”

    D-13停顿片刻。

    “因为我想记得,我曾经做过。”

    “记着不会更痛苦?”

    “会。”

    “那值得吗?”

    “如果忘了,下一次正确选择就不是我承担过后果以后的选择。”

    程序后来把这句话留在法案旁注。

    不是法条。

    【有些记忆让主体痛苦,也让责任保持连续。】

    删除它们可能让机器更安全。

    也可能让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那个“